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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15-05-13 阅读:46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的规定,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为: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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