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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砸伤老板改公司名逃避责任

2014-07-04 阅读:337
       
  原告在石材厂工作,不慎被砸伤,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石材厂被老板注销,老板不赔钱。案件经五莲法院调解,原告获赔3.5万元。
  五莲的唐龙(化名)于2013年6月到某石材厂工作,负责看锯和卸料,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7月,唐龙在上班过程中不慎被从导轨上下滑的石料砸伤,导致右手腕骨折,经过一次转院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后其以在某石材厂工作期间受伤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因其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唐龙不服仲裁裁决,于今年3月份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某石材厂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其因伤支出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时,某石材厂存在并符合诉讼主体资格。让人没想到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某石材厂被注销,且因工厂搬迁,名称还没有注册,工商登记还没有办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在某石材厂工作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且是临时性的计件工作,属于临时性劳务关系,该案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且某石材厂已注销,不存在了。
  五莲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石材厂的设立人、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业主均为陈某,同时也是被陈某注销的。按照法律规定,石材厂注销前的债务应由其出资设立人及经营业主陈某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唐龙申请变更被告为某石材厂的设立出资人及经营业主陈某承担法律责任,陈某也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今年6月,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唐龙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
【法官说法】
  某石材厂被注销前,其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非法人用人单位。并且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劳动用工违法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这个自然人承担。
  作为非法人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不影响出资人、经营者的责任承担,法院应向劳动者释明法律规定,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追加经营者、出资人作为被告。因此,某石材厂注销前的债务应由其出资设立人及经营业主也就是陈某承担,由其赔偿唐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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