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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

2013-03-31 阅读:345
沪建建(99)第0690号 
第一条 为开展智能建筑等级评估工作,加强本市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本市智能建筑的建设与物业管理水平,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住宅工程以外的各类智能建筑的等级评估。  
第三条 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能办)会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智能建筑等级评估工作。 
第四条 评估依照下列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一)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规范》; 
(二)《上海市智能建筑检验及等级评估细则》(试行); 
(三)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智能建筑管理的规定; 
(四)邮电、广电、消防、安保、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  
第五条 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并连续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等级评估。 
申请智能化系统等级评估,业主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综合报告; 
(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报告; 
(三)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报告; 
(四)根据《上海市智能建筑检验及等级评估细则》(试行)作出的等级自评报告; (五)各智能化系统的承发包合同及有关协议; 
(六)智能建筑设计评审报告(实行智能建筑设计评审制度后实施的工程必须具备); 
(七)智能建筑及智能化系统的设计施工图; 
(八)智能建筑及智能化系统的竣工报告、竣工图; 
(九)有关检测机构完成的各智能化系统的检测报告; 
(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各智能化系统的验收文件; 
(十一)各智能化系统不少于3个月的连续正常运行记录; 
(十二)各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性能、规格说明和操作手册; 
(十三)智能化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等级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向项目所在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等级评估申请;  
(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对合格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走访用户,完成现场踏勘报告; 
(三)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初审合格项目报市智能办; 
(四)市智能办接到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后30日内,与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联合召开等级评估预评会,作出预评意见; 
(五)业主根据预评意见进行整改后向市智能办与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必要的补充检测报告; 
(六)市智能办与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整改报告后30日内在现场联合召开正式等级评估会,作出评估意见; 
(七)评估结果达到《上海市智能建筑检验及等级评估细则》(试行)要求的智能建筑,由市智能办与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联合上报,经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予以批复; 
(八)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复后,以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将评估结果予以挂牌公布。 
第七条 本市对已取得等级的智能建筑实行3年1次的定期复查,必要时可根据复查结果进行等级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智能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1999]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一个时期以来,工程设计单位能否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以及如何对工程设计实施质量监督的问题,引起各地和一些部门的广泛关注。为使我国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使之更有利于改革开放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有关规定符合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设计单位监督其设计工程的施工过程,有利于工程设计意图的实现,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条㈣项也明确:注册建筑师可以“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施工不属于“同体监理”的范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二、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 
  工程设计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按照建设部第16号部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监理资格。为有利于工程设计人员直接参与施工过程的监理,符合监理条件的设计单位既可以以设计单位的名义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也可以在设计单位内成立实体监理公司并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 
  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 
  三、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设计咨询、设计审查制度,是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措施。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通过咨询的方式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评估和优化,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 208号文)执行。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送政府认可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要采取措施切实推进设计咨询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并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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