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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

2013-03-31 阅读:465
安徽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要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机制、投入机制。已建和在建矿山,由矿山企业负责环境保护与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无主矿山,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恢复。各地要分别于2008年底和2009年底之前,编制完成市和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通知要求,各地依法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工作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权申请之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采矿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的必备报件之一。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要分期分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并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必备报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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