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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0-07-17 阅读:276
 漳州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实施持证露天矿山“矿山责任长制”等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意见》决定,漳州市持证(除地热、矿泉水外)露天矿山实施“矿山责任长制”,巩固矿山环境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坚决遏制持证露天矿山越界开采、界外开采、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水土保持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明确,县级矿山责任长分为县级总矿山责任长和县级矿山责任长,县级总矿山责任长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总督导、总调度的职责,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督导;每座持证露天矿山由一名县领导担任县级矿山责任长,负责组织实施矿山责任长制,落实有关工作,每两个月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督导;乡(镇)辖区内设有持证矿山的,乡(镇)级矿山责任长原则上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督促企业落实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方案,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巡查。持证露天矿山要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置采矿权及矿山责任长信息公示牌。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应急、公安等涉矿部门成立矿山责任长办,挂靠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制定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方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对县、乡级矿山责任长组织的巡查、协调和相关集中查处行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矿产资源有序管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考核。

《意见》还就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承诺制、实施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奖励等提出了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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