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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石井一石材厂未及时报送返工流动人口信息被责令限期改正

2020-02-16 阅读:940

附一:相关案件


出租屋房东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2月6日,英都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一标三实"流动人口清查工作中,发现辖区金英街某出租屋房东洪某福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英都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月10日,梅山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一标三实"流动人口清查工作中,发现陈某明管理的南安市梅山镇芙蓉西路99号1幢1梯某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梅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月11日,官桥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一标三实"流动人口清查工作中,发现童某管管理的南安市官桥镇官仙路156号某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官桥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企业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

2月8日,石井边防所民警在对辖区某企业走访检查中,发现该石材厂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2名返工的流动人口员工信息其行为构成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

石井边防派出所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报送流动人口员工信息。

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信息采集

2月10日,洪濑派出所在开展"一标三实"流动人口清查工作中,发现居住在洪濑镇溪霞村祠口8号的李某明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身份信息,其行为构成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信息。

洪濑派出所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法对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附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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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4号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同类型房屋租客排查管理的通知》

对不履行申报责任的房东、企业主、户主及流动人口本人,由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核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重顶格处理。同时随时接受社会举报并视情奖励(举报电话:0595-2218866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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