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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宁县深入石材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019-11-01 阅读:3084
 为确保我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取得实效,10月28日,建宁县应急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石材加工企业,开展隐患问题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检查。

 

执法人员深入富强石材有限公司、东方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和东煌石材有限公司等企业,逐一检查前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隐患问题整改情况。经查,各企业虽然能够按照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开展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但仍然有部分隐患问题没有整改到位。下一步,建宁县应急局将启动执法程序,对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执法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开展隐患问题自查自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秩序稳定。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和省政府专题会议部署以及省领导批示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专项整治的通知》,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印发以下2个《方案》。

建宁县开展饰面用石材建筑石料矿山

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对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

(一)饰面石材矿山:建宁县均口镇修竹村半岭饰面用花岗岩、建宁县均口镇三级站饰面用花岗岩矿、建宁县均口镇官常村小际饰面用花岗岩矿。

(二)建筑石料矿山:建宁县黄坊乡武调村上池矿区建筑用砂岩矿、建宁县里心镇芦田村陈家坑矿区建筑用砂岩矿。

二、迅速核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逐矿核查,对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一)核查内容: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意管理、水利等部门在2019年9月10日前完成饰面石村、建筑石料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保护现状的核查。

县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做好矿山“三合一”方案落实情况的核查,对矿区范围及矿产品和弃土弃渣堆放场、工业广场、工棚等区城,与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图斑进行套合,逐矿确认是否存在越界(含平面界和采深界,以下同)采矿行为,确认矿产品和弃土弃渣堆放场、工业广场、工棚等是否存在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

县林业部门重点做好矿区范围及矿产品和弃土弃渣堆放场、工业广场、工棚等区城与林地图班的套合,逐矿确认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占用林地情祝,核查是否已按要求制订、实施植被恢复方案。

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部门分别做好矿山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核查。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对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矿山,应对照《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到位,越界开采应立即退回,违法所得应全部没收,行政处罚应顶格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三)及时上报核查、查处及整治进度。各有关乡镇和部门的核查、查处及整治进展(表格附后)应于2019年9月27日前从内网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三、限期完成开发利用秩序整治

经核查、查处后,由县政府确定保留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督促采矿权人在2019年12月底前重点完成以下整治措施:

(一)矿产品及弃土弃渣的处置。矿产品应生产有序、堆放有序,堆放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矿区范围。弃土弃渣应全面资源化利用消化;难以消化的,应覆土绿化,同时应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二)被压覆场地及终了边坡的复绿。被矿产品及弃土弃渣压占的林地、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由采矿权人在完成清理后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实施复垦复绿。开采终了边坡应实施坡面平整,土质坡面应实现全坡面覆绿,岩质坡面应在坡脚种植爬藤、乔灌木等实现覆绿。

(三)生产场地的整洁化。矿区道路、工业广场、生活区、办公区等功能区应硬化、绿化。矿区道路两侧应设置截、排水沟,易灾路段应设置支档措施。生产场地上的矿产品及弃土弃渣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四)生产过程的防扬尘。生产过程中易扬尘的部位应安装降尘装置,其中,爆破切割场地、石料破碎设备应安装喷雾设备,砂石堆放场地应覆盖防尘网,矿山道路进出场节点应对车辆冲洗,防止运料遗撒,污染周边环境。

(五)凹陷式采坑的治理。凹陷式终了采坑应在确保不引起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利用矿山弃土弃渣予以回填、平整和设置隔离措施,防止“牛奶坑(库)”,杜绝安全隐惠。

四、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全县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经整治保留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应在2020年底前达标。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绿色矿山建设按《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和《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执行。

五、确保按关闭标准关闭到位

县政府决定关闭或到期不予延续的矿山,属县级发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向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属省、市发证的由县政府函告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并按关闭矿山的标准关闭到位。

(一)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设施和设备,清理堆放在矿山的矿产品。

(三)清理处置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惠,地表设立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六、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在认真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通过矿产资源卫片执法、打非巡查、日常监管、群众投诉信访等渠道发现的涉嫌非法采矿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将非法采矿行为遏制在萌芽。

七、强化属地责任落实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制定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细化整治措施,按月倒排工作进度计划,全力推进整治工作。要继续委托技术队伍,按月加密对矿山整治进度进行GNSS检查。

对重点矿山、重点矿区,请求省、市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就整治方案制订、核查查处和开发利用秩序整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的指导、督促以及专班蹲点督导。

矿山开发利用秩序整治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情况,按采矿许可证发证层级,由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逐矿验收,未达标准的应予以关闭退出。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各有关乡镇和部门于2020年1月27日前从内网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务必通力协作,切实落实整治措施,全面扭转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状况。要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发现失职失责和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同时,防止“一刀切”,整治既要确保取得成效,又要保证建筑砂石料供应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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