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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涉税新规都有哪些?

2019-10-11 阅读:226
 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公告明确,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税务总局明确8项增值税征管规定自10月1日施行

为统一增值税征管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其中8项增值税征管具体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8项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服务税目适用、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10月1日起启用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公告第三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适用于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并规定报表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

 

智能快件箱寄递有新规定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各类保险宣传材料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

银保监办日前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同时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此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覆盖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此外,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公示外,还要按要求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还要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新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来了

住建部日前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版《规范》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提高了独立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班数。此外,托儿所、幼儿园仅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保健食品原料范围有新要求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保健功能目录规定了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范围,原料目录界定了注册与备案的通道,纳入原料目录的,可以直接备案。此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二是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三是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施行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等内容。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农田建设项目有新管理办法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取消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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