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奇石”售价高达40万!
经朋友介绍,长期从事石头买卖生意的何某认识了宝哥(化名),并于2013年7月26日以40万元从宝哥处购得一块“翡翠原石”。同日,宝哥将石头交付给何某,并向何某出具《收据》,上面载明:“今收到缅甸翡翠原石一块,重量33.5公斤,价肆拾万元正(400000元)”。
之后,何某对原石进行了切割,将切割后的部分石头交由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然而,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样品不是翡翠!这样的结果让何某傻了眼。
沟通无果后,官司闹到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宝哥向何某返还货款40万元,何某将涉案原石返还宝哥。
判后,宝哥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二审,请求驳回何某的诉请。
按照宝哥的说法,这次买卖自始自终就是以玉石行业通行的赌石方式进行的玉石原料采购,对于原石里是否含有翡翠,卖家无法保证,收款收据也不是保证含有翡翠的意思,买家需凭借经验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并自行承担购买结果,不存在退货退款的情况。
出庭证人李某——也就是当初介绍何某与宝哥认识的中间人,他这样陈述:“赌石是不保证是否是翡翠的,可能拿回去就是一块普通的石头或者是其他质地的宝石。做翡翠的人实际就是这么购石,不保证一定是翡翠,以后出现问题也不可能找回去的”。
二审法官庭审中了解到,何某是一个长期从事石头交易的商事主体,与宝哥交易时,一无进行鉴定,二无对涉案原石进行切割,仅凭借肉眼观察和卖方对石头的描述就决定以40万元的高价交易。
买了“赌石”真假可以不管?
本案交易是否是当事人和证人所说的“赌石”呢?何某能否在鉴定之后以交易标的不符合其预期而要求宝哥全额退款呢?
二审法官特地利用周末时间走访了广州的几个玉石批发市场。据了解,赌石作为玉石原料采购的一种方法,实际属于一种风险极高的翡翠行业通行的交易方式。由于砾石表面有一层风化皮壳的遮挡,看不到内部的情况,玉石交易过程中,人们只有根据皮壳的特征和在局部上开的“门子”,凭自己的经验来推断赌石内部翡翠的优劣。即使到了科学昌明的今天,也没有一种仪器能够通过这层外壳很快判断出其内是“宝玉”还是“败絮”。这就使得翡翠原料交易中,对翡翠原料品质的鉴别成为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这样的交易颇似赌博,谁也没有必胜的把握,就是经验老到的行家,也难免有看走眼的时候,颇具风险性,行业内有“神仙难断寸玉”的说法,所以人们将这种商业行为称为赌石。
那么,本案是否就是一场你情我愿的赌石商业交易?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交易的标的高达40万元,但在交易前,何某并未提出就涉案原石是否为翡翠或是否含有翡翠进行鉴定,而是在切开原石之后才单方送检。对此,何某陈述系基于对宝哥的信任。对于价款高达40万元的交易,何某述称其仅凭宝哥的单方承诺即相信该交易标的为翡翠,而不进行任何鉴定,亦不要求宝哥书面承诺如非翡翠则退货退款就立即向宝哥支付了40万元,并不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特征。
二审改判退款一半石头不必退还
因此,广州中院在综合听取了证人证言、审查本案证据以及查阅相关资料后,依法认定,本案交易模式实为翡翠行业通行的交易方式——赌石或赌玉。既然何某接受了这样一种交易的模式,并且在交易后也对涉案原石进行了切割,其要求全额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显然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不过,二审法官注意到,本案存在与通常翡翠行业中赌石行为不同之处,即宝哥向何某出具了一张《收据》,清晰载明:“今收缅甸翡翠原石一块,重量33.5公斤,价肆拾万元正(400000元)”。证人李某也说,看到过别人赌石,没有看到过别人写过收据。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该份《收据》系宝哥亲笔书写,宝哥在该份《收据》中写明出售的是“翡翠原石”。无论双方在实际交易时如何洽谈,该份《收据》的表述确实存在让人认为涉案标的系翡翠原石、极大可能切割出翡翠的意思。
广州中院还认为,基于该份《收据》以及宝哥与何某之间的熟人关系,法院相信双方之间的交易不完全等同于翡翠市场上陌生人之间的赌石模式,而存在一定基于熟人的信赖。因此,如果完全驳回何某的诉请,显然有失公平。但是,如果不考虑到翡翠行业特殊的交易模式,直接判令全额退款并退货,显然对宝哥也有失公允。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在衡平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二审法院酌判宝哥向何某退还20万元货款及相应的同期贷款利率。由于宝哥不确认何某携带到庭的原石系之前其交付的原石,并表示经切割的原石已极度贬值,又基于宝哥仅需退还50%的货款给何某,二审法院认为何某无需再向宝哥退还原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