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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致景石材鸿瑞石业罗金玉、陈灿强、黄华兴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11-30 阅读:537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22-724号

罗金玉、陈灿强、黄华兴、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鸿瑞石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诉被告罗金玉、陈灿强、黄华兴、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鸿瑞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22-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周梦瑶、曾敏娴 联系方式:020-8300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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